|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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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杭州恩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429.29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11月19日止,应还利息为2986.86元、违约金975.08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利息以尚欠的信用卡本金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信用卡欠款本金之日止,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至还清信用卡欠款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的总计金额不得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所得的数额);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