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孝感市冷氏商贸有限公司 孝感市孝武超市有限公司 湖北孝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孝感市孝武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孝感市冷氏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以37470.0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湖北孝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上述第一、三项所确定的孝感市孝武超市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驳回孝感市冷氏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4元,均由孝感市孝武超市有限公司、湖北孝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