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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葛洲坝洪湖商砼有限公司
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洲坝洪湖商砼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64740元及违约金[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7月8日(共计655天)违约金为9556.23元(74740元×4.75%÷365天×655天×1.5),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共计41天)违约金为518.14元(64740元×4.75%÷365天×41天×1.5),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履行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完毕时止,违约金以64740元为基数,按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葛洲坝洪湖商砼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元,由被告武汉雅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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