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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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泰顺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486131.4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81元,减半收取4440.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