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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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开封市祥符区医药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将开封市中山路中段142号付9号内物品搬出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开封市祥符区医药总公司;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开封市祥符区医药总公司2013年6月30日至将房屋交付原告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4100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3-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