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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支付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9元,被告四川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