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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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70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六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707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70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深圳市正晋昌科技有限公司装修损失(以8413元/月为标准,从涉案房屋实际腾退之日起计至2020年5月30日);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正晋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7780元,由深圳市正晋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780元,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反诉受理费9885.46元,由深圳市正晋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170元,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承担6715.46元;评估费4000元,由深圳市正晋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752元,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承担12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6.54元,由深圳市正晋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496.54元,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深圳市正晋昌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6336.68元,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已预缴4159.86元,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多预缴部分,由深圳市正晋昌科技有限公司径付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龙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