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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榆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榆树市泗河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榆树市正宇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收购国家临储粮剩余补贴款、收购费等共计1,499,375.6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30.00元,由原告榆树市正宇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担1,250.00元,被告榆树市泗河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担17,6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