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1民初2273号 原告: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90389021N。 法定代表人:刘冠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 原告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按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祁晓慧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宇哲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