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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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 焦作巨轮轮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焦作巨轮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货款16237137.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6237137.5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该计算标准以年利率6.525%为上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777元,由被告焦作巨轮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