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鸡泽县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8)冀0431执371号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鸡泽县分公司: 你单位与陈计连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鸡泽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冀043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计连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陈计连支付借款150000元。 (2)向申请人陈计连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受理费191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 主账户户名:鸡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子账户户名:鸡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子账户账号:62×××65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地址:鸡泽县正义路3号邮编:057350 执行员 姓名:张法官联系电话:0310-75××××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