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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豫01民终22775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3725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海马汽车有限公司返还员工购房房价折扣福利款3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海马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海马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962元;由***负担23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0元,由海马汽车有限公司负担7924元,由***负担47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