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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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90983.04元,扣除垫付人民币10000元,尚应赔偿人民币180983.04元。 二、原告***应返还被告***人民币10000元。 综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应支付原告***人民币170983.04元,应支付被告***人民币10000元。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488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19元,由原告***负担189元,由被告***负担630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