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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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寿茂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德保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4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由被上诉人昆明寿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50695.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150695.50为基数,从2019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驳回上诉人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德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一审受理费20749元,由被上诉人昆明寿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15156元,由上诉人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4269.4元,被上诉人昆明寿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