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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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珠海市汕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763868.05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1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2503元,减半收取计6251.5元(***已预交),由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预交的诉讼费用6251.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