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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冠英高级中学
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西干道支行
新乡冠英实验中学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乡冠英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9200000元;

二、被告新乡冠英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利息、罚息164845.36元(利息、罚息均从起息日始计算至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5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收];

三、被告新乡冠英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新乡冠英高级中学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可以与被告***、***协议,以二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价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新乡冠英高级中学清偿;

六、被告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新乡冠英实验中学、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新乡冠英实验中学、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乡冠英高级中学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80元,由被告新乡冠英高级中学、新乡县冠英初级中学、新乡冠英实验中学、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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