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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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保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温州多弗工贸有限公司 商都县宏润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商都县宏润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多弗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2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商都县宏润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商都县宏润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多弗工贸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提供质押的商都县宏润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取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商都县宏润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多弗工贸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商都县宏润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取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温州多弗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3075元,减半收取81537.5元,由被告商都县宏润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