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腾山机器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东腾山机器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友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033.68元以及支付以143033.68元为计算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二、驳回友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594.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3594.1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由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负担的3594.12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