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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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久运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新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480.15元; (赔偿款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XX,账号:XX)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计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