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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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合计13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20年2月11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