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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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初21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1167964.46元,并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三、驳回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444元,由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30.67元,由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905.52元,多计取的诉讼费14907.81元退回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219.70元,由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126.11元,由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93.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6-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