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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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1,843.33元(55,000元×2%÷30天×323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4.75元,由原告***负担61.56元,被告***负担743.19元。保全费743.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