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阿拉尔市常青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8,000元,逾期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元,由原告***负担34元,被告***负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