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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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123,500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6日,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6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向原告***进行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争议标的额为854,000元,核定给付金额为653,500元,占争议标的额的76.52%,由原告***、第三人***共同负担23.48%,即原告***负担894.50元,第三人***负担554.22元,被告***、***负担76.52%,即4,721.28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