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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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9民初281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被告: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六山,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敬中其,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特变电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鸿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立案。2020年6月2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63元,由***负担。 审判员陈朝阳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沈鑫 |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