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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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明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对被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佛山高明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从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以本金500万元按年利息8%计算的利息享有债权; 二、被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被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被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的利息按年利息8%计算,从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若逾期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对被告佛山高明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162号之一的土地[权利证号:佛高国用(2010)第0800119号],有权在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合支行第一顺序实现抵押权后的余值范围内,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166号之二的土地[权利证号:佛高国用(2010)第0800124号]、坐落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166号之二(宿舍)权证号码为100510000389的房屋、坐落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166号之二(车间)权证号码为100510000388的房屋、坐落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168号的土地[权利证号:佛高国用(2010)第0800123号],有权在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合支行第一顺序实现抵押权后的余值范围内,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261.66元,由被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高明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