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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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豫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豫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2956330.83元、利息257282.92元、罚息(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8999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8月23日期间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1299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2018年8月24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956330.83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2956330.83元之日止)及复利(复利以利息257282.9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实际还清利息257282.92元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豫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利息229647.5元、罚息395130.43元; 三、被告许昌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3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169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