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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宏润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223938.03元、利息10589.67元、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223938.03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7.35%自2019年9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复利(复利以利息10589.6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7.35%计算至实际还清利息10589.67元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宏润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房屋抵押登记办理之前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96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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