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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宏浩包装有限公司
许昌中科新型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9092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负责人:马立,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女,中原银行许昌分行员工。

被告:许昌中科新型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昌宏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许昌中科新型电缆桥架有限公司、许昌宏浩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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