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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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济宁鸿达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金647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评估费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