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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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吉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3319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上海吉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海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吉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定于2020年7月10日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出具有正当理由的证据。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英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陈莎莎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