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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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丽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衡阳市珠晖区城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民初239号 原告:衡阳市珠晖区城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鹏,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丽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景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湛江丽波酒店,住***。 法定代表人:郑景荣。 原告衡阳市珠晖区城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丽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湛江丽波酒店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衡阳市珠晖区城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本案按原告衡阳市珠晖区城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