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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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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质保金人民币50000元给广西事通全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事通全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二、限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费人民币678562.65元和伙食费人民币32700元给广西事通全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事通全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三、限广西事通全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事通全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理遗留在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400t/d生石灰生产线的石灰残渣及修复损坏的车间墙体。如广西事通全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事通全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不清理和修复,可由第三方代为履行,代为履行的费用由广西事通全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事通全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四、限广西事通全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事通全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电费257661.69元给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相互抵销后,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尚须支付广西事通全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事通全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503600.96元。

五、驳回广西事通全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事通全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66.17元,由广西事通全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事通全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6773.76元,由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负担7592.41元;案件反诉费5428.91元,由广西事通全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事通全得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由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负担228.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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