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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交通费共计57342.8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6元,由原告***负担165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8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3150元,由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