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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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646.63元及利息、违约金6903.75元(时间截止至2020年5月9日),合计人民币63550.38元;以及自2020年5月9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之和以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由被告***予以偿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4元,财产保全费690元,合计人民币13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