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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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安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河北筑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市鑫宇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军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重庆诚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廊坊市鑫宇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427398.3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廊坊市鑫宇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58元,由被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8-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