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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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聊城市儒辰轴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70000元及自2019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聊城国奥特钢轴承有限公司、聊城市泰源轴承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聊城国奥特钢轴承有限公司、聊城市泰源轴承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告聊城市儒辰轴承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临清支行对告聊城市儒辰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3MT4325型锥滚子球基面磨床2台、3MT4320型锥滚子球基面磨床3台、R13-150-9型电炉4台、231-13型滚子自动冷镦机3台、JC7030型圆锥滚子超精锟磨床2台、0326D型抛丸清理机2台、滚桶型5台、315型变压器2台、250型变压器1台、航吊5吨型5台、RZD-型130高精密淬火炉1台)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