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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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2617.83元、误工费2617.83元、拖车费300.00元、车辆修理费160.00元,以上共计15695.66元; 二、原告***、***剩余医疗费2465.13元、营养费3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00元,共计3655.13元,由被告***赔偿30%即1096.5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其余由原告***、***自负。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泾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承担43.05元,被告***承担1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