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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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826民初1432号 原告王伟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刘国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王伟斌诉被告刘国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王伟斌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原告王伟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斌承担。 审判长丁树明 审判员崔焱火 人民陪审员孙永秀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连冬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