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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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昌盛制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鹿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鹿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昌盛制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72614元。 二、被告邯郸市昌盛制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787593.3元。 三、驳回原告诉讼诉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10元,减半收取计16655元,由被告邯郸市昌盛制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