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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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5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项; 二、撤销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5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594.28元。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负担163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11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