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
邯郸市东方棉业纺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邯郸市东方棉业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截止到2016年6月29日的借款利息94683.33元;

被告邯郸市东方棉业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行截止到2018年11月11日的借款本金294万元及约定利息、罚息共计506445.31元;

借款本金294万元2018年11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直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3元,减半收取18001.5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19
发布日期 2020-01-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