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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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住房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健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淮安住房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81641.28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3日利息为8313元;自2018年11月24日起以281641.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二、原告淮安住房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的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淮房他证新城字第××号)不动产行使抵押权,并以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2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