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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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淮安市天恒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淮安市农业开发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3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和案件受理费处理决定; 二、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3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农业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456643.52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075元,由上诉人农业建筑公司负担8000元,被上诉人***负担10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