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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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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1112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中山市亨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区亨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补充协议》《三方协议书》《租赁补充协议(二)》中涉及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67号工业楼中面积为1564.05平方米的扩建部分无效;确认前述合同或协议中关于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67号工业楼中已取得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面积为2963.5平方米的部分合同于2016年2月3日解除;

三、中山市东区亨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亨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918821.05元;

四、驳回中山市亨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214元(已由中山市亨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中山市亨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618元,中山市东区亨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8596元(中山市东区亨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中山市亨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6214元,由中山市亨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618元,中山市东区亨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85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中山市亨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中山市东区亨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其负担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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