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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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协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 中山俊基建材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东富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6488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账号:44×××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东富路支行)的子账户44×××16_12中的款项510000元及该款项自2015年9月23日起计的存款利息归中山市协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待中山市协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劳务工资保证金取回条件成就,中山市协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可另行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取回该款项及利息; 三、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执12579号之七执行裁定冻结的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中山市德荣建筑有限公司,账号:44×××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东富路支行)的子账户44×××16_12中的款项510000元及该款项自2015年9月23日起计的存款利息不得执行,并解除对该款项及利息的强制执行措施; 四、驳回协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中山市协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中山市协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中山俊基建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中山俊基建材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山市协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