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57701.32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175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