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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佳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佳木斯市商业局招待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别将占有的三江温州批发城动迁楼1-4号、1-6号、3-2号、3-3号房屋迁出,佳木斯三江温州批发城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房屋安置给***、***、***,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佳木斯三江温州批发城有限责任公司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三、佳木斯三江温州批发城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的房屋租金损失2,184,226元,佳木斯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15,856元,鉴定费36,000元,由三江温州城、一建公司、万基公司共同负担。二审诉讼费63,424元,由***负担15,856元,由商业招待所负担15,856元,由三江温州城负担15,856元,由***等三人负担15,8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