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01529元及留购价1元,并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500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缴纳受理费,如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