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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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十堰市劲鹰顺旺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2700元,并支付以本金82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起至上述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